每日5时至8时、19时至22时,将禁止遛狗 商报记者王春胜/摄
新华网河南频道6月21日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 禁止遛狗时间:早上5时到8时,晚上7时到10时;限期未登记每只可罚2000元
给狗办“入户费”有可能到街道办事处就行。
昨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新草案)提请审议。新草案与原草案相比,有了不少变动。
新草案将于22日下午表决。
[执法者评说]
关键还是让养犬人接受
“如果大多数养犬人都不去主动办证,条例就没有实际意义。”郑州市执法局副局长孟志超说,罚款、没收犬只等办法,只是对条例的补充。想管理好养犬问题,关键还是要做好前期的宣传服务,让养犬人接受条例,主动遵照条例办事。
1998年,郑州市曾出台《限制养犬条例》,登记费每只3000元,年度注册费每只500元。
迄今为止,郑州市仅有800多只犬按要求登记。因此,虽然一些反对养犬人士提议用提高费用的办法限制养犬,相关部门仍考虑了养犬人的接受能力。
同时,新草案中还突出强调了对养犬的管理服务。
变化一
“入户费”提高到600元
原草案规定:“养犬应当缴纳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费为每只犬每年一百元,由养犬者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缴纳。”
2006年审议时,有常委会成员提出,规定的养犬注册费用较低,容易造成犬只泛滥,应当适当提高养犬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针对这一意见,郑州市于今年6月专门召开了社会各界代表听证会。听证会上,初定每只犬第一年收取500元,以后每年200元。
而根据听证会结果,新草案最终拟定“每只犬第一年600元,以后每年200元”。同时,鳏寡老人养犬将不免费。
对于部分市民关于“按照狗的名贵程度,确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相关部门以“不好执行”为由没有采纳。
变化二
办证权力下放到街道办
在原草案中,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新草案中,养犬管理的重心被下移。养犬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改由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必要时,区相关部门还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办理工作,以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新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变化三
“注册登记费”改为“管理服务费”
在提高收费标准的同时,新草案对收费的名称也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为避免与该规定相抵触,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新草案将“注册登记费”修改为“管理服务费”,“年检”修改为“复检”。
变化四
遛狗时间有了限制
新草案还增加了对遛犬时间的规定。内容为:“每日的五时至八时之间及十九时至二十二时之间,禁止携犬出楼(院)。”
对限制遛犬时间的做法,代表们普遍表示赞同。但在限制的具体时间范围上,代表们产生了争议。
目前,国内仅有杭州等少数城市,对遛犬时间进行明确限制。如杭州规定,晚上7时至次日早上7时,市民可以遛犬。
代表们建议,小学生放学时间也应限制遛犬,犬只深夜外出也可能会打扰居民夜间休息。因此,有代表提出将遛狗时间限定在每天8:00~16:00。
22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新草案进行表决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可能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对相关条款再次进行修改。
变化五
不办证每只可罚2000元
原草案中,对限期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年检的,处以每只500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新草案中,有关罚款数额有了适当提高。
在限期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2000元罚款。
新草案还增加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但对此项变化,郑州市执法局副局长孟志超提出了异议:市民家中喂养的犬只,很多不过百十块钱。如果处以2000元的罚款,很多养犬人会选择弃犬不顾,不会缴纳罚款。
变化六
城区内严禁犬类交易
新草案中,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犬类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
除了依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外,新草案还规定:“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同时,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或举办斗犬活动的,罚款标准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变化七
免疫管得更严了
原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新草案增加规定:要“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否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变化八
狗咬人后,养狗者要先垫付医疗费
新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养犬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新草案还专门明确,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