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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提高低保补助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 2008-02-23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2月23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李旭兵)2月22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8年十大实事,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出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意见,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河南省城市、农村低保补助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均比2007年有所提高,提高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在由不低于70元提高到不低于9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每人每月补差水平不低于4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00元。对于财政比较充裕的地方,可在省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通知要求,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敬老院要在4月底前完成规划等各项准备工作,10月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年底前投入使用。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等所需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

 

作者:记者李旭兵 责编:李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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