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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出台十条用人纪律

发布时间: 2008-09-02 来源:郑州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2日讯  郑州日报报道: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昨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旨在经过3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条用人纪律”及查处办法:

    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准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调动的,组织人事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上级党组织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后,不准以个人名义,通过任何方式插手和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工作,经查实存在插手、干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格领导班子职数管理,没有空缺职位的地方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再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酌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对“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等开展试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作者:记者 陈思 -- 责任编辑:游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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