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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让所有人享有“人格的尊严”
2009-11-05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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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5日专电   近日,在郑州警方一次扫黄行动之后,被抓“小姐”的裸照在互联网上公布,招致热议。据最新消息,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称,照片系某媒体记者擅自发布,并非警方所为。

    尽管可能事出偶然,但这并不能掩盖警方执法过程中的失当行为。新闻视频和照片显示,警方在破门而入之后,非但没有让全裸的“小姐”披上衣物遮羞,反而揪住其头发,以方便拍照。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然而,揪头发、强迫露脸、拍裸照这些行为,无疑是对违法者赤裸裸的侮辱。

    或许一些执法人员认为,既然“小姐”们进行了这种勾当,也就不具有什么人格尊严了。但一个永远不该被忽略的事实是,人格尊严是每一位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不论他身份高低、职业如何、违法与否。违法者的基本权利也在保护之列。

    “执法必严”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词汇,更是执法的基本要求。但一个“严”字,也应包括执法队伍严于律己。但愿此次事件能让一些执法者明白:自己有权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但绝无权对其进行侮辱。(完)

 
(作者:新华社记者李亚楠 -- 责任编辑:游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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