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一] 本条是关于立法的宗旨、
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专利保护的需要
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拥有和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科技实力的体现,也是判断法制完善程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专利保护,不仅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建设创新型河南、实现中原崛起的必然要求。
《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列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修汀本条例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专利法的具体体现。
二、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法的本质在于保障权利。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充分保障。合理设定并充分保障权利,是民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民事法律在设定权利,规定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取得、转移方式以后,应当规定如何保护权利。因此,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目的之—。只有加强保护专利权,才能切实保障技术创新成果不受侵犯,才能激励发明创造;只有建立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才能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只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主体是依法取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组织: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内容是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以及其他权利。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需要在法律上对其范围进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三、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
发明创造不仅带动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引起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进而导致地区和国家力量的对比产生变化。国内外经验证明,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国家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专利权人享有优越的竞争地位,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成本,促使发明人公开新的技术,为公众及时输送有用的技术信息,促进科技进步。
鼓励发明创造并不是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发明创造的意义在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其实际应用,发展生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都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原则,强调“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十一五”时期引导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因此,在此次《条例》修订中,我们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点明了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本条例根据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是我省从事专利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总结吸收了我省在执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和管理经验制定了本条例,使条例具有河南特色,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解读之二]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当予以加强和保障的规定。
本条为此次《条例》修改时新增条款,主要是为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新形势而制定的。
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我国“人世”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专利制度,对于我们参与国际竞争、抢夺市场优势至关重要,也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设置非关税壁垒,制约我们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在世贸框架下真正实现跨越式发展,不仅要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更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要注重专利保护。同时,作为农业大省、人口第一大省,我们要实现建设创新型河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走在中部崛起的前列,单靠传统产业和开采资源是不行的,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开发、掌握和拥有大量的知识资源,尤其是专利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资源,并通过加强专利保护形成我们的竞争优势,进而提升我省综合竞争实力。但是,从近年来我省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状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申请量虽然呈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但同发达省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甚至这种差距还在逐年拉大,周边的山东、湖北等省均走在我省之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专利工作体系薄弱、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淡薄、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不强、政府对专利工作的投入严重不足,以及专利与科技、经济和贸易结合不紧密等,我们有99%的企业仍为“零”专利,近90%的县市尚无专门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根本性解决,我们与先进省市的差距就不可能缩小,来自跨国公司和发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压力就会越来越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将会受到明显的制约。可以说,形势异常严峻。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提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真正将专利工作放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强,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体系,充实壮大工作队伍,从财政投入上给予保证,在政府层面构建专利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好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明确的导向性政策,从而切实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专利保护意识,大幅度提高我省专利的拥有量和质量,提升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专利技术,特别是关键领域中核心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确保我省走在中部崛起的前列。
本条规定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加强专利管理与保护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体系,从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加强,在各级财政设立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专项事业费,根据专利申请、转化实施、宣传培训、战略研究、信息建设,以及专利保护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充足的保证,并实现逐年增长,确保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将专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编列专利工作专项规划,并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将专利工作融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三是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在政府层面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商议解决专利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是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经济是指依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世贸规则,通过创造、占有、使用、运营知识产权资源等方式,对资本、人才、自然及其它有形资源进行市场配置、集约经营、管理创新和创造财富的活动或过程。200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战略举措,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写入了《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此次修改将“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写入《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应该说是我省在专利立法方面的一大突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注重拥有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同时,注重专利制度的运用,通过有效的专利资源运营和保护,重新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发展知识产权经济,推动当地经济实现更快、更好、更协调的发展。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解读之三]
本条是关于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有关部门相关职责的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管理和执法的双重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职盲皂。
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条例设定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将专利保护工作中处理专利纠纷的职能规范到省辖市一级,符合我省专利保护工作的实际。因为,我省目前就专利工作体系建设而言,省辖市专利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具有独立的执法能力;县(市、区)一级专利工作机构还不健全,大部分县没有专利管理机构,即使建立机构的县也不具备独立的执法能力。因此,将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职能限定在省辖市一级,有利于促进我省科技经济的发展,与全国其他地方加强专利保护的立法趋势也基本一致。
专利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专利保护不仅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责,也涉及到发展与改革、科技、教育、财政、人事、工商、新闻出版、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因此,做好专利保护工作,不仅要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努力,还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分工负责,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全省的专利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解读之四]
本条是关于政府建立和完善专利激励机制的规定。
本条为此次《条例》修改时新增条款,与第二条的修改是一致的,即要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地位。而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虽然在2005年迈上了经济大省的台阶,但要发展成为经济强省,就必须更加注重自主创新,注重拥有更多的专利权,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重专利的转化和产业化,形成我们的知识产权经济新优势。
近年来,我省专利事业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专利拥有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同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却在不断拉大,即便是同周边的山东、湖北相比,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全社会从事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的意识还很薄弱,专利的转化率不高,迫切要求我们政府尽快完善专利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在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依靠专利创新、创业、创富的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提升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大幅度提高我省专利的拥有量和质量,推动专利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使知识产权经济真正成为中原崛起的新动力。
本条例第一款所称的专利奖,为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奖励对象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本条例第二款所称的奖励,奖励对象为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