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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2008-05-14)

   南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监察室:

    现将《南阳市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4月17日

    

    

    南阳市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效能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纪委效能监察室是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部门,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纪委效能监察室为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部门和办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摘录和行政效能投诉的分类、办理、答复、立卷、归档、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认真登记、及时摘录、迅速移交。

    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细致分析、及时办理、按期答复。

    第九条 各级纪委效能监察室应当定期综合汇总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条 各级纪委效能监察室受理下列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不按程序办事的;

    (三)玩忽职守,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职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落实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

    (七)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八)滥用职权,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九)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检查的;

    (十一)违反规定强买强卖,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二)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效能监察投诉对象进行投诉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名称或者人员姓名、投诉事项、投诉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提倡署名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三条 各级纪委效能监察室接到投诉后,对属于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应当即时受理;对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应向投诉人作出解释说明,并为投诉人指明有处理权的机关。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效能监察室直接办理;

    (二)一般性的投诉,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需要跟踪、掌握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主管行政机关限期办理并将结果报效能监察室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方式,由效能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移送投诉件需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

    移送投诉件,不宜转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的,采用摘转;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移送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办理结果一并归卷。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效能监察室直接办理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交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阅。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的。

    第十八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不宜采用第十八条规定方式处理的,依据有关程序,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进行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对行政效能过错行为的投诉,依照《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对其他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对署名举报的,应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 者:_ 责编:李志红 来 源:南阳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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