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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1年
(2008-06-06)

    新华网河南频道6月6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杨 凌)到2008年年底,省政府2006年出台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今后对就业困难群体有无新的优惠政策?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人们带来了好消息。

    6月5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这一新政策规定,原来执行的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时间为3年。

    三类人员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原来针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针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政府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除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之外,还给予岗位补贴。在补贴时限上,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原来针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将继续执行,审批时限截止到2008年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范畴又有扩大

    新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范畴进行了重新界定,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所变化

    新政策规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将贷款额度由过去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符合条件的个人如果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般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将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作 者:记者杨 凌 -- 责编:游黎 来 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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