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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
(2008-06-25)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郑州市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

    

    2006年以来,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不断强化措施,加快进度,强力推进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共拆除粘土砖瓦窑厂639座,整顿保留104座(其中:中牟县黄河滩区102座),占实有总量的77.2%,复垦土地16318亩,按时超额完成了河南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治理整顿年度目标任务。目前,全市还剩余208座砖瓦窑厂有待于拆除或保留(其中:中牟县198座全部在黄河滩区;荥阳市10座)。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为确保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圆满完成,现就2008年全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8年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2008年全市粘土砖瓦窑厂整治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中牟黄河滩区和荥阳市整顿保留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力度;二是加快对已拆除窑厂的复垦进度,强力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禁止新建,防止反弹,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大整顿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规定,凡属于关闭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2008年6月底之前一律关闭到位。对规定关闭范围之外的山区、丘陵地区,而且证照齐全的粘土砖瓦窑厂,允许暂缓拆除。但当地县级政府要制定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配套措施,加快扩大新型墙材的应用比重和主导地位,严格确定逐年关闭其暂缓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的时间表,向社会公示。

    (二)加大对黄河滩区窑厂的整治力度。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6号)的要求,2008年5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黄河滩区内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任务。中牟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滩区内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方案,报省河务局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规划的砖瓦窑厂要坚决关闭,对不按要求关闭的,当地政府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快复垦进度,严格控制反弹。及时复垦整理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的土地,杜绝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巩固整治成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强化责任,确保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的土地及时复垦、整理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执法巡回检查,落实土地协管信息反馈制度,对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做到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处理到位,绝不允许反弹现象发生。

    (四)严禁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凡在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关闭范围区域内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各县(市)、区要严格把关、严格监管。一是要在审批上把关,企业必须取得立项核准、环评审批、用地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经营。二是要在生产工艺上把关,原则上不得使用晾坯场。三是要在验收上把关,必须经县级以上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办公室验收之后方可生产。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严禁以生产新型墙材名义,继续生产各类以粘土为主要成分的实心、空心烧结砖。

    (五)加大“禁实”及新型墙材推广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严格落实“禁实”目标,切实加大新型墙材推广力度。扩大新型墙材产品数量,提高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六)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的工作进展情况,符合验收条件的,可申请郑州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办公室对其验收,6月25日前郑州市联席办检查验收结束,6月底将迎接省联席办对2007年度各地市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凡是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应关闭的粘土砖瓦窑厂要全部关闭,应复垦的粘土砖瓦窑厂占地要复垦到位,窑体、烟囱等相关设施要彻底拆除,剩余砖坯要彻底清理,否则,不予验收。

    二、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在已取得的成绩基础上,保持工作连续性,不折不扣地落实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关闭政策,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对符合关闭条件的要按时拆除到位,对于既不符合新型墙材又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也要一并拆除到位。要严格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政府责任,继续强化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巩固整治成果。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要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电力、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不重视,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等反弹行为打击不力、处理不到位的县(市)、区,按照(豫国土资发〔2008〕2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不择手段非法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和支持、包庇非法粘土砖瓦窑厂生产的监察对象要严肃查处。

    (三)落实奖励政策。按照豫国土资发〔2008〕26号文件的精神,对于在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四)抓好督导宣传。市、县(市、区)各级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发现粘土砖瓦窑厂关闭不到位,造成新建、复建反弹现象等问题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不能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按照豫国土资发〔2008〕26号文件的要求,将暂停受理其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审批。加强舆论宣传,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省、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政策、措施、规定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全部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县(市)、区,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单位现场采访,并做深度宣传报道。开展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和表彰活动。全面总结两年来工作的经验,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有力推动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 者:_ 责编:李志红 来 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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