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某些房产中介公司经常会让下家先支付意向金,理由是方便和上家谈判,降低房屋出售价格。
有些下家在支付意向金时,告诉房地产经纪人先不要将意向金转交给上家签收,等其再次通知中介条件成熟后,由中介将该笔意向金转为定金。不少下家认为,只要叮嘱过房地产经纪人,即使最后经纪人在没有经得其确认前便将意向金转为定金,责任也在房产中介公司。这种观点不对。
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将意向金送上家签收后,下家是很难证明自己当初要求“等其再次通知中介条件成熟后”再送定金的事实。而此
时,意向金已经变成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承担着担保责任,如果此时下家不愿意继续购买该房屋,只能面临上家将其支付的定金没收的事实。另一方面,由于举证不能的客观因素,下家也无法将违约责任转嫁给中介公司,无法追究中介公司“恶意转定”的责任。
如果下家要支付意向金,建议应在确定对该房屋满意,或与家人充分商量决定购买的前提下,再行支付。或者先行支付后,与房产中介公司书面确认“附条件转定金”的约定,再将意向金支付给中介公司,这样操作比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