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煤炭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意义
主辅分离的必要性。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国有煤炭企业多年来积累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战线过长,布局分散,退出通道不畅,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缩小在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方面同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差距,改制是必由之路。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理顺企业发展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给国有企业一次精干主业资产和精干主业人员的机会。
主辅分离的可行性。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859号文件,从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主辅分离的范围、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允许动用国有企业净资产支付这次企业改制的成本,并对符合规定的改制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
有改制的良好环境。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制实践,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企业在改制中不断发展壮大,职工在改制中得到实惠。企业、职工对改制的认识、承受能力不断提高。
二、 煤炭企业主辅分离的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原则。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二是实施改制分流要与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三是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不能简单地将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就业压力转嫁给社会;四是坚持辅业剥离与辅业改制相结合,在分离出来的辅业中引入新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分离后的发展;五是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法、合理、合情原则。改革是人们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这次主辅分离涉及企业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要认真全面贯彻国家部门的政策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改革所涉及的利益群体的具体情况,充分照顾到分流人员的切实利益,使绝大多数分流人员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密切联系实际,因企而宜原则。煤炭企业受煤炭开采生产条件、煤质煤种、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千差万别,即使同一企业中不同单位的情况也可能不一样。因此,在主辅分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也各具特点,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结合企业及具体单位的不同情况,因企而宜,必要时一企一策,灵活操作。
三、煤炭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可采取的措施
合理界定主业。国有煤炭企业界定主业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考虑企业所属业务的规模和效益。二是要考虑企业战略发展重点。对于企业战略规划的重点发展业务,正在发展中、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发挥重大作用的,应作为企业主业考虑。三是要考虑经济带动能力和寿命周期。
国有煤炭企业拟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业多元化,实施以煤为本、相关多元化发展战略。如郑煤集团把煤、电、铝界定为主业,其他作为辅业。二是单一的煤炭主业,其他经营业务全部作为辅业。如郑煤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改制,突出煤炭主业,多种经营和后勤辅助单位独立出来。
主辅分离的途径。对于煤炭上市公司或债转股公司,把企业的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拿出来实施公司制改造,使其成为精干高效的新的法人企业,将企业兴办的后勤辅助和多种经营全部留在原有的企业,原企业成为新企业的大股东,逐步向国有控股公司方向发展,按照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辅业改制工作;对于未上市的煤炭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将多种经营和后勤辅助单位独立出来,突出主体业务,形成企业集团的核心。
改制分流的形式。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形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对改制单位规模较大,主业关联密切,属于企业战略规划的重点支持业务,需要集团公司保持控股地位的,可改制为国有控股实体;对企业战略规划需要保持以产权为纽带的改制单位,可改制为参股或相对控股的法人实体;对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第二,组建个体或合伙经营小型企业。富余职工个人或合伙,通过拍卖、租赁等形式获得"三类资产",组建个体或合伙经营小型企业。主体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将国有煤炭企业兴办的中小学、公安、消防、居委会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社会职能单位、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难点。因此,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不能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梳理、区别对待,确保稳定。要着重抓好国资全部或大部分退出的改制单位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一是通过改制分流安置一批。通过改制分流达到安置富余人员的目的,这是国有煤炭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改制企业既要实行减人提效、定岗定员、择优上岗的原则,又要努力为职创造就业条件。对分流的改制企业的职工,主体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所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二是扶持自谋职业走一批。要发挥企业集团的优势,采用资产转让、小额贷款、市场和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和鼓励有能力的职工自谋职业。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养一批。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30年以上工龄的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原主体企业可以采取内部退养、带薪离岗等方式养起来,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对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和职业病人员,原主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养起来,对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要尽力采取保护性措施,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制定适当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改制职工关心的热点。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2000年以前,国有煤炭企业一度陷入困境,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 国有煤炭企业停产或限产,工资拖欠。虽然近几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使煤炭企业呈现恢复性好转,但国有煤矿职工收入在全国49个行业仍排倒数第二。在国有煤炭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远远低于石油、电力、冶金等基础行业的标准,改制职工难以接受。况且随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改制分流职工与主业职反差越来越大,辅业改制分流的政策越是难以落实。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办法要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执行。
执行标准要就高不就低。国家规定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企业和职工都有必须承认和执行的法定标准,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实施辅业改制的单位比较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水平差别很大,执行标准要就高不就低。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原主体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主体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原则上按职工个人平均工资计算,但不能高与3倍。
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补助金。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企业行为,既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实施。有些企业主业经济效益好、职工收入高、辅业改制分流的难度很大,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支付一次性的经济补助金,确保主辅分离工作稳定实施。有些企业所属单位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同步实施,由于政策不一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差别很大,相互攀比,对实施主辅分离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经济补助,使其与实施关闭破产政策大体平衡,有利于减少企业改革中的矛盾。国有煤炭企业的辅业职工,女职工偏多,男职工大多数是从煤炭生产第一线分流出来的,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再就业困难,根据企业改革实际和经济补偿能力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
四、 煤炭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建议
一是增加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就业补助金。国有煤炭企业多种经营和后勤辅助单位的职工,大多数是从生产一线转岗分流过来的。由于煤矿工人作业条件艰苦,井下劳动环境恶劣,职工身体损害程度严重,不适于干煤矿工作才转岗分流到多种经营和后勤辅助单位。实施辅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就业难度很大,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后,应另外再增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是 制定适当的内部退养工资补助。内部退养是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重要渠道。《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字〔2003〕21号)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不一定必须实行内部退养。因此,我们要制订企业能承担、职工能接受的内部退养工资,鼓励他们内部退养。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他们都为企业作出了贡献,年龄普遍偏大,家庭负担较重,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如果内部退养工资较少,他们从各方面都接受不了。这样既不利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也不利于企业稳定。
三是加大对改制企业的扶持力度。煤炭企业的多种经营和后勤辅助单位,大多数是安置型的,投入少、人员多、效益差。因此,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不能把辅业都当作包袱甩出去,要舍得把优质资产划拨给辅业。改制企业的成败直接影响着主体企业的竞争力,主体企业要为改制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改制企业发展初期给与必要的扶持,在合规的情况下"扶上马,送一程",使其尽快融入市场,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四是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的敏感债务问题。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就当前集团公司来说,各改制单位都不同程度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且数额不小,改制单位没有能力解决。建议集团公司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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