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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青年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哨兵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以下简称青岗)是由青年安全生产骨干分子在具体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中组成的群众性的青年安全监督组织,是团组织培养青年关心集体、支持集体、坚持原则等优秀品质的有效形式,是青年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青岗在工作中接受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单位安监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青岗的基本任务是:
1.密切配合行政及安监部门,协助区队(车间)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等文件精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2.利用集中上岗和分散上岗的形式,监督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制止"三违"(违犯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查处和反映生产中的事故隐患; 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生产一线的情况并主动提出关于搞好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3.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安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办法及各单位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年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
4.及时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集团公司团委设立青岗总岗,各单位团委设立青岗,各区队(车间)团支部设立青岗分岗,各班(组)至少配备1-2名岗员。
第六条 名誉总岗长由集团公司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担任,总岗长2名,分别由集团公司团委、安监局有关领导担任。各单位青岗岗长1名由单位团委负责人担任,分岗岗长由团支书担任。
第七条 青岗岗员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龄,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熟悉掌握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35岁以下青年骨干职工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总岗长职责
1. 制定青岗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总岗的全面工作。
2. 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安排部署青岗工作各项工作任务。
3. 对各级青岗组织查出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集团公司有关会议研究。
第九条 岗长职责
1. 在总岗和单位党政领导下,执行总岗各项工作任务。
2.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3. 结合总岗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青岗工作实施细则。
4. 组织本单位青岗集中查岗活动,定期向总岗汇报青岗工作情况。
第十条 分岗长职责
1. 参加区队(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执行青岗各项工作任务。
2. 有权在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 对严重违犯安全技术规定和处理隐患不及时者,有权越级向上反映。
4. 全面收集、汇报岗员查岗情况,汇报至单位青岗,并积极参加单位青岗组织的集中查岗活动。
第十一条 岗员的职责
1. 监督当班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狠反"三违",大胆制止,对制止不服者提交有关部门,向领导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及"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
2. 全面及时查找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处理不了要及时上报。重大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的办法及措施。
3. 根据单位生产作业实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生产一线情况,并适时向班(组)、区队(车间)、单位提出自己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4. 有针对性地做好青年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其出勤正常,安全无"三违"。
5. 参加本区队(车间)有关安全会议和事故分析会,参加本区队(车间)组织的安全检查。
6. 有权借阅有关的安全生产资料。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青工安全责任制。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目标,总岗、岗、分岗、岗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三条 岗员年度注册评议制度。年初由各分岗按照岗员条件对岗员队伍进行评议整顿,并向上一级青岗申报、注册。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总岗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单位青岗工作汇报,对青年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青岗每月召开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分岗工作汇报,对青年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分岗每周召开安全宣传教育会,组织岗员、青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案例教育,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置青年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岗员培训制度。各分岗利用安全宣传教育会议、团课、团日活动、职教培训等途径对岗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监督技能培训,提高岗员工作能力。各单位青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岗员培训活动,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第十六条 上岗制度。各单位青岗每月组织集中上岗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次查处至少1次"三违"、3条安全隐患;岗员上岗佩带岗员标志,每月上岗不少于19次,每周至少发现隐患2次。
第十七条 夜查制度。总岗组织安监局及各单位部分人员(团委书记)每月查岗两次,检查各矿井生产一线所有场所的安全生产、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作业规程情况;职工持证上岗情况;干部跟班下井情况;单位青岗工作情况;岗员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 汇报制度。岗员要及时向分岗汇报查岗情况,分岗至少每周一次向上一级青岗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岗,并通报党政领导及安监局。
第十九条 谈话教育制度。违章岗(团)员由青岗负责谈话,违章青工由分岗负责谈话。谈话必须有纪录,有违章本人印鉴。违章岗(团)员谈话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条 活动登记制度。各级青岗要建立岗员花名册、会议记录本,认真填写《青岗活动记录本》,并规范使用、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制度。总岗对青岗、青岗对分岗工作情况分别实行季度、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建设、上岗情况、安全教育、考核激励四个方面。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总岗每半年对青年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上岗,完成安全监督任务的岗员,由各区队(车间)每月从包干工资中按每班不低于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月度没有完成上岗指标任务者,停发当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青岗、分岗,总岗、青岗要给予通报批评、整顿组织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意识差、不负责任的岗员,由各青岗、分岗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就地免职;是团员的要给予团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团委。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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