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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3月1日实施
( 2007-12-0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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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12月4日讯  中原网-郑州日报报道:昨日,备受关注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准予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郑州市物业管理的立法酝酿已久,政府部门两年前开始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期间还由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参与完成了“民间版本”——《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市人大3次审议和修改,其中对居民水电收费、小区停车等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确定了该条例。

    小区停车是否收费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

    停车占位费这次依然是大家争论的焦点,怎么收费、收多少费都在分组讨论中进行了讨论。《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增加了业主的负担,应该修改。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相关负责人王新民说,这些共有场地本来就是业主共属的,该怎么收费、怎么管理也应该由业主大会自己决定。

    公共设施运行费用

    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经审议通过的《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企业承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都应该包含什么?王新民告诉记者,这里面包括了小区路灯的照明、小区共有道路的使用,包括电梯的运行等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实行一费制,维护、管理、运行的费用都计入服务成本,经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进行收费。”王新民说,这样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要求,也可以避免因为分期收费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作 者:潘燕 赵阳 -- 责编:游黎 来 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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