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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责任保险(1999年版)
1.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下列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a.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从事所保业务活动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b.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而需要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c.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责任免除
第一类,一般性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战争、敌对行为;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核风险等。
第二类,特定责任免除。包括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烟熏、大气等各种污染;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第三类,被保险人自身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对第三者应付的法律赔偿责任范畴。
第四类,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应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
第五类,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类,一般责任保险不予承保,但经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即须投保附加险)才能承保的风险。
3.赔偿处理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4.附加险条款
a、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b、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c、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d、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e、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f、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g、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h、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i、附加锅炉爆炸责任保险条款
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涉外)
1.责任范围
涉外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除外责任
涉外条款对除外责任作了详细的约定,主要以下七类:
a、契约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b、雇主责任。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所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c、被保险人自身损失。被保险人所有财产或相关利益的损失。
d、其他责任险承保的责任。
e、不属于法律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f、只能在附加险中承保的风险带来的赔偿责任。
G、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承保的风险。
3.赔偿处理
发生事故或诉讼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诉讼的抗辩或索赔处理。保险人也有权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
4.总则
总则主要对保单效力、权益丧失、合理查验、重复保险以及权益转让,争议处理等的内容做了约定。
5.附加险条款
涉外公众责任保险扩展了20个附加险责任,包括常见的交叉责任条款、契约责任条款、罢工条款、恐怖活动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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