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03-28
煤矿矿难频发,事故处理力度和范围也在逐渐加大。记者在煤炭大 省山西采访时了解到,由于事故多发,一些相关干部身背几个处分,地 方政府为了“保护”干部,对挨了处分的干部实行岗位轮流交换。有的 地方甚至出现了没人敢管煤矿的现象,无奈之下只好让外行来接任受处 分者。
一些本该承担最主要责任的煤矿业主目前多数逃避制裁、逍遥法外, 不少没有参与官煤勾结的基层干部却因矿难过多被频频打板子、挨处分。 针对这一现象,基层人士呼吁,亟待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在对行政官员 处罚的同时,要落实事故处罚的责任主体,重惩业主,以扭转矿难频发 的现状。
管煤矿就像“抱定时炸弹”
在山西省煤矿大市临汾和大同,许多干部反映,现在谁也不愿意分 管煤矿和安全生产,认为谁摊上等于谁怀里抱了一颗定时炸弹,迟早有 一天爆炸,自己的政治生命岌岌可危。为了“保护”干部,不少市县对 分管煤炭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长、煤管局长、安监局长、产煤乡镇 的乡镇长等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有事故挨板子,大家调着屁股挨”。
2005年,山西有几个市对分管煤矿的副市长进行了分工调整,因为 这些副市长由于煤矿事故已经背了多个处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这些 干部喘口气。一些基层干部说这种现象是:政府急于“打板子”,干部 忙着“换屁股”。
临汾市蒲县是个产煤大县,按常理说,管煤的干部很吃香,但现在 沾上煤的官没人愿意当。县煤管局局长郝鹏俊头上已背着5个处分。前 两年当安监局长背了3个,当煤管局长又背了两个,今年又出了事故, 还要再挨两个处分。记者采访时,他边工作边等处分,他说自己是“秋 后的蚂蚱,蹦不了几天了”,现已被免去职务。这个县地矿局班子成员 有8个,人人头上有处分。
当地干部说,现在出了事故,矿主躲了起来,是“政府忙着办丧事 (财政出钱善后),干部等着戴孝帽(挨处分)”。全县整体工作因为 一个特大事故就全给否决了,整个班子的考核都受牵连。县里出过一个 煤矿死了14个人的事故,大小干部处理了二三十个,干部一撤职政治生 命就完了,而不少矿主本身就是个农民,腰包鼓了,被判个一二年“虚 刑”,出来照样发财。
大同市南郊区副区长仝杰被当地的煤矿矿长们叫作“下井区长”, 车上一年四季都带着方便面、火腿肠,还有下井穿的工作服,走到哪里 下到哪里,一年下井百余次。他说:“自从分管上全区的156座煤矿后, 天天都在惊恐中生活,每时每刻都怕出事故,别人有办法咱不敢学,就 靠自己的笨办法,下到井下抓现场管理,就这样夜里还睡不着,坐起来 喝上二两酒麻醉自己。”
采访中不少基层干部叫苦道:说大多数干部不尽力,确实冤枉,但 为什么事故仍屡禁不止呢?他们认为原因不外乎有三:一是腐败。这几 年,在小矿泛滥的地方,地方干部参股小煤矿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甚至 于一些较高级别的干部也参与其中,煤矿行政审批环节中的腐败也不是 什么秘密。显然,涉矿环节中的各种腐败,为小矿主撑起了各式各样的 “保护伞”。二是“市场准入标准”太低。在一些地方,开一个小煤矿, 加上跑手续,费用只要几十万元就可以搞定。无证矿的投资更少,而效 益则立竿见影。三是事故处理没打到真正的痛处。为遏制恶性事故的不 断发生,国务院专门出台了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强化 各级干部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事故发生后,不是集中精力查 找原因,吸取教训,而是把精力放在抓几个“替罪羊”,“牺牲”几个 级别较低的干部上,以此向上面交差。
打干部的板子应分清责任
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杨先春说:对那些执法犯法,利用 手中的权力和煤老板勾结,大发不义之财的干部,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 罚。与此同时,煤矿发生了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应该由企业负责,处理 干部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根本办法。
杨先春说,临汾市阳泉沟煤矿发生事故后,本应有17人被追究刑事 责任,但这些人最后都被判了无罪或被免于刑事处分,而党政干部该撤 的撤,该免的免,被处理了一大批,其中负责管理这座煤矿的临汾市尧 都区煤管局5名班子成员人人头上都背着处分,局里要补充一名局长都 找不出候补人选,从长远来说,这对煤炭安全并无好处。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介绍,从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 煤矿事故435起,共处理事故责任者4589人,其中,刑事处罚346人,行 政处分2165人,党纪处分560人,行政处罚1545人。行政和党纪处分中, 副市级以上7人,县处级干部102人,乡镇科级干部303人。在有的市县,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煤矿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党委书 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一律撤职或罢免。
吕梁市孝义市市长助理郭继平说,今年因为煤矿事故,孝义市处理 的干部有二三十个,从2003年到现在,有3个乡镇的干部被一窝端,把 这一茬干部全免了,难道就能不出事故了?
山西省的一位省级领导说,现在每当事故发生时,我们对干部的处 理确实一时半会儿难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该处分还得处分,只有 这样才算对社会有个交待。
一些干部说,由于现在的管理体制存在着职能交叉、多个单位管煤 矿又管不了煤矿的现象,在基层很严重。比如,煤监局直接管着煤矿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煤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由煤监局审核,但 是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了事,煤监局不但没有责任,反而追究 其他部门的责任。同时,煤管局、安监局在煤矿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 清的问题,煤矿出了事故,责任追究往往是“各打二十大板”,这种做 法实际上是官打衙役,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谴责,难以让干部服气。
把“幕后杀手”绳之以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指导处处长刘振民认为,现在事故多发,一 个重要原因是追究事故责任主体的力度不够,法律上有空白。据调查, 这几年事故处理到公职人员的都落实了,但对煤矿业主和管理者的责任 追究近一半没有到位。即便落实的也是轻描淡写,没有震慑力。有关部 门应研究制定强化安全责任主体的途径,把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用 足、用到点上,才能解决目前执法难到位、处罚难落实等问题。
据了解,从2004年开始,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责任主体,山 西省规定,对发生的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外,还要进一步严格追究矿主的 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幅度的上限对事故矿井业主进行经 济处罚;执行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赔偿标准每人不低于20万元,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件,由 政府收回采矿权公开拍卖的规定。
采访中,多位业内外人士认为,我国煤炭等行业目前正处于事故高 发期,严厉惩处事故责任者是减少和防止事故的最重要手段。但《安全 生产法》规定,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只有20万元,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事 故责任者处罚的最高刑期是7年,这与一些矿主违法得到的暴利和不顾 职工生命安全、冒险蛮干的犯罪行为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也就是说, 煤矿为了牟利,置矿工生命于不顾,不管死多少人,煤矿责任人最多坐 7年牢。建议在修改法律时,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罚力度 加大,直到判处死刑。
多年在政法部门工作、现任吕梁市常务副市长的薛万明一针见血地 指出,现在对事故主体责任者的追究不彻底。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一 些矿主、经营者、承包者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逃避责任。现在80% 的煤矿真正的业主是隐藏在幕后出大钱、甚至有身份的老板或官员,而 注册的法人代表往往是个挣工资的打工者,矿难发生后,注册的法人代 表出来抵罪,当替死鬼,而出资人在幕后操纵公关,大事化小,小事化 了,这是事故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症结所在。现在,当务之急是制定有关 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公开亮相, 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煤矿安 全的责任主体才能真正落在实处,矿难频发的势头才会有根本性扭转。
薛万明认为,除此之外,对私开煤矿的矿主,应按照破坏、盗窃国 家资源罪重罚重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的惩 处留有空白,致使地方政府对私开滥挖的矿主抓了放,放了抓,打击无 法可依。从山西省的情况看,近年来70%的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矿难都 是由非法矿导致的。而对非法矿主的打击要有法可依。一个产煤县如果 能把几个私挖滥采的非法矿主判刑,会对全县的矿业秩序好转起到促进 作用。 于振海;高风;吕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