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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谢绝自带酒水” 九成市民选择换饭店

    法院刚刚对北京一酒楼收取“开瓶费”说不,温州23家酒店又联合声明:2007年1月起,到他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新年临近,郑州餐饮业迎来了一个新的消费旺季,自带酒水又成了热门话题。本报调查显示:半数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六成市民反对“谢绝自带酒水”,近九成市民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会换饭店。

    消费者:不让带酒水就换饭店

    现状:八成市民吃饭自带酒水

    调查显示,有酒水自带行为的消费者占80%以上。对于一些饭店“禁止酒水自带”的行为,消费者有着不同的看法:64.7%的人反对商家的这种霸王条款;33.3%的人表示理解,并保持中立;只有2%的人对此行为予以赞同。此外,86.5%的消费者在碰到自带酒水遭拒绝的情况下选择换饭店。

    调查显示,郑州市绝大多数商家没有对自带酒水进行限制,明确表态有这方面规定的只占4%。谢绝自带酒水的多为比较大的饭店,很多中小饭店虽然对此不做限制,但也不赞同顾客自带酒水。

    数据分析:自带酒水成为一股颠覆现有终端营销模式的冲击波,以难以阻挡之势直接冲击着餐饮酒店,而且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大。

    商家:酒水费包含了诸多服务

    采访中,郑州市近一半餐厅的老板认为,饭店要对整个饮食消费过程的安全卫生负责,因此反对顾客自带酒水。

    数据分析:很多饭店已经意识到,反对自带酒水会减少客源,但他们又认为,饭店提供有音乐、空调、餐具、沙发等优质服务,而超市仅仅是一个出售酒的网点,拿超市的酒水价格和饭店的酒水价格作对比,有失公平。

    消费者:商家拒绝自带缘于高利润

    调查显示,消费者认为商家禁止自带酒水的首要原因是不愿意放弃高额利润,其次是考虑到饭店的投资。酒水价格虚高成为消费者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而顾客选择在超市购买酒水,唯一的原因就是超市的酒水价格便宜。

    数据分析:这说明消费者和商家在此事上还有可商榷的余地。有的地方在饭店中开设酒水专卖,降低酒水价格,不仅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为饭店带来了更大的人流量。与整日争吵相比,这种双赢的模式更值得期待。

    提醒:靠酒水发财的想法过时了

    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绝大多数郑州商家都表示利润有所下滑,还有部分下滑幅度明显。

    数据分析: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商家定价顾客埋单的时代已经过去。但部分商家仍然固守原来的经营方法,利润下滑在所难免。相反,那些洞悉市场、了解消费者行为和消费动向的商家及时调整对策,从经营思路、酒店特色、民族文化、酒店管理和服务上做文章,摒弃暴利思路,把酒水的价格一降再降(目前,在绝大多数的酒楼饭店中,酒水的利润额只占销售总体利润的十成左右甚至更少,而过去这一数字达到30%甚至更高),取得了市场先机,在这场酒水消费市场的变革中利润不降反升。

    消协:禁止自带酒水有违消法

    李博(一般市民)

    为什么吃饭不让带酒和饮料,这是顾客自己的权利。我吃饭掏饭钱,而且这个饭钱比在家里做贵多了,商家已经赚了很多钱。之所以要自己带酒水,就是因为饭店酒水价格太高。这可以对比呀,一般在外面买瓶最普通的奥克啤酒2元,进了饭店就卖5元。1.5升装的饮料一般超市卖5元,到了饭店就要10元。天呀,真扎人,谁还敢在饭店买呀?

    王经理(花园路某饭店老板)

    顾客都带了酒和饮料来吃饭,我们怎么做生意?200多平方米的饭店,租金一月要2万元,水费、电费、服务员一个月400元的工资,这些花费怎么办?饭钱才能挣多少?

    李克亮(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主任)

    餐饮业已经市场化,物价部门只能对其是否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禁带酒水的行为往往要通过市场来调节。可以想见的是,若餐馆禁带酒水,必然会损失客源,对其经营不利。

    建议:遇到禁带酒水的情况时,消费者最好力争自己的权利。

    黄静(郑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主任)

    尽管餐饮机构禁止自带酒水的做法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餐饮机构认为他们装修、服务花了很多费用,对消费行为做出限定天经地义。

    对于消费者投诉的餐饮机构禁止自带酒水的情况,目前我们还不好受理,因为尽管餐饮机构的做法不合理,但还没有构成侵权。

    建议:如果餐饮机构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又不允许,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15投诉。对明确告诉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机构,消费者最好是换家餐馆消费。

    消费者选择权受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河南商报)

  

 

如何化解"自带酒水"之争? 酒楼收合理费用是否可行

    日前,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与酒店的“开瓶费”之诉中,一审胜诉。消息一出无疑令广大消费者欢欣鼓舞。可在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虽然,这一联合声明未如期施行,但面对这个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人们不免要问———如何化解“自带酒水”之争?

    背景新闻

    《法制日报》2006年12月25日消息,去年9月13日,王先生和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王先生将湘水之珠酒楼告至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酒楼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这一判决结果,自然令消费者和消协满意,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件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就在消费者王先生告赢湘水之珠酒楼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据了解,这23家酒店之所以作出如此声明,是因为工人工资在上涨、酒店隔三四年就要重新装潢,如果消费者自带很多东西,企业就没办法发展了。虽然酒店天天顾客盈门,但利润少得可怜,联合推行“谢绝自带酒水”也是行业维护自我权益的具体做法。23家联盟酒店的一位代表认为,该决定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餐饮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酒店的声明遭到各界人士质疑。有律师指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温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则认为,经营者有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如果几家或多家酒店各自谢绝自带酒水可以理解,但是占市区餐饮市场主要份额的23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谢绝自带酒水”,是不可取的,也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行规,这种做法是明显违规的。

    对此,物价部门认为,酒店联合起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定价时有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

    按计划,2007年1月2日本是协议实施的第二天,但叶长春当天表示:“考虑到各方面的反应,我们决定暂时退出这个协议。至于酒店是否继续执行,由酒店做主。”

    与协会的态度相呼应,一些同盟单位也将“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悄悄藏了起来;有些酒店虽然还坚持竖着牌子,但口径也出现松动。

 

    [ 观点一  ]

    “开瓶费”是饮用自带酒水过程中的综合服务费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在许多人看来,北京的王先生状告湘水之珠酒楼的官司一审胜诉,似乎说明对于消费者而言,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酒店不能收取费用。是这样吗?

    孙健(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谈论这一问题前,我们首先对“开瓶费”的实质进行一下界定。

    我们应当能够理解,“开瓶费”并非仅对“开瓶”这一特定行为的收费,而是对整个饮用自带酒水过程中各项服务的综合收费。具体来说,对于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酒楼可能并没有实际“开瓶”,但不可能不提供饮用服务。因为即使消费者在酒楼消费自带酒水是自己“开瓶”,但饮用时还要使用酒楼的酒具,在消费时还会使用酒楼的场所和环境(包括空调、背景音乐等)。当我们理解了“开瓶费”的真正内涵后,其结论也只能是唯一的,即酒楼应当可以收取“开瓶费”。

    对于北京的“开瓶费”案件,我觉得一审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确实,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并没有要求消费者绝对不能自带酒水,事实上这个条款还是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格式条款的核心,仅仅是为其服务争取服务费。

    要判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是否无效,需考虑两点:一是“开瓶费”是否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禁止;二是“开瓶费”的标准是否显失公平。很显然,酒楼作为经营者,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也不可能禁止其对饮食服务的合理收费。而“开瓶费”标准是否合适,根据相关政策,对于餐饮业价格管理这一部分,行政审批权限都下放了,由企业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只要餐饮业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其价格为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运作。退一步讲,即使酒店规定的“开瓶费”收费标准显失公平,也不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

    既然法院判决中提到公平交易,我觉得似乎应当这样理解才对:消费者有自愿接受酒楼服务的权利,也有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但没有接受服务不支付合理服务费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是否到酒楼消费的权利,也有选择在哪一酒楼消费的权利,但酒楼亦享有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利。

    而在北京“开瓶费”诉讼中,酒楼向王先生告知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后,王先生仍然接受服务,应当视为自愿行为,在其自愿接受服务后不愿意支付服务费时,酒楼难道就不能向其收费?显然王先生没有拒不支付的特权。

    我认为,只要服务费“定位”合理,酒店对自带酒水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做法是合法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强调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酒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话,便意味着自带酒水者可以强制性地要求酒店方面为其饮用自带酒水或者食用自带菜品免费提供场所和服务环境,倘若如此,哪家酒楼能够生存下去?所以,消费者自带酒水去酒楼不应拒绝支付服务费,否则就是“强买”,侵犯酒楼的自主经营权。

    [ 观点二 ]

  酒楼不得规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何向东:对于酒楼能否规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其实一直在不停地争论。如果说“开瓶费”的收取没有相应规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又被饮食业称为行规,对这样的规定该如何看待?

    景雪(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法理上来讲,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对于酒楼也不例外。

    但是,酒楼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却是违法的。因为酒楼“谢绝自带酒水”的背后其实是通过强制消费,从广大消费者身上牟取暴利。这种所谓的“行规”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当所有的酒楼都联合起来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时,就会形成垄断,让消费者别无选择,此时,这样的规定就会变成霸王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至于酒店普遍表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行规”的说法,虽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但行规是自律性的,只对其会员单位的行为做出规定,只能规定其会员单位的义务。行规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更不可以随意扩展自身的权利并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从法理上说,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规对消费者是无效的。

    所以,酒楼不得谢绝食客自带酒水,否则就是“强卖”,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观点三 

    允许酒楼收取合理费用可化解“自带酒水”之争

  何向东:关于“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已经争论多时,而且这个问题也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相关,难道就没有一个平息争论的好办法吗?

    景雪:其实,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要想平息“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之争,并非不可能。我觉得只要将“酒楼可以向自带酒水者收取合理服务费”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就会随之而解。

    具体的做法是,酒楼可以向消费者声明“对自带酒水前来消费者将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并将收取服务费的标准一并告知消费者。我们已经知道,“酒楼收取合理服务费”的合法性是不存在问题的,之所以要告知消费者,主要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知收取一定服务费后,消费者就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在这家酒店消费,也可以选择“不带酒水”在这家酒店消费,还可以选择不在这家酒店消费。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服务费呢?我觉得这要分情况来确定:如果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在酒楼有售,这时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以不得高于酒楼自售酒水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为合理;如果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在酒楼没有销售,当该酒水市场零售价又可以获得时,则服务费应以不高于该酒楼对同档次酒水的加价率为合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市场零售价难以获得或者消费者自带酒水市场零售价过低,则可以双方自由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应以最低服务费为标准进行收取,最低服务费的标准,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只要确立“对自带酒水收取合理服务费”的原则,对于酒楼来说,不销售自己的酒水,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费,其自然也就不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了。对消费者而言,自带酒水仍要支付服务费,而且也不一定能从自带酒水的消费方式中达到节省的目的,恐怕消费者也就不会自带酒水了。

    所以,我觉得用酒楼收取合理服务费的方法来化解“自带酒水”之争,应当是可行的。 (大河报)

 

四地消协公开挑战“开瓶费”:行规还是垄断?

    

    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表态,部分餐饮企业联合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垄断经营。此前,京、津、沪、渝四地消费者组织也发表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禁带酒水是为获取暴利。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接连遭到消费者组织的质疑,但许多餐饮企业似乎不为所动、我行我素。禁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究竟是企业获取利润的市场化手段,还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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