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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另类”维权考验法制
《瞭望》新闻周刊 记者林嵬 张军

     民企“搏出位”的另类维权努力背后,有着精确的计算,是对政府依法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

   《瞭望》新闻周刊在对近年来陕西、河南发生的一些民营企业“经济维权”案采访时发现,这些民营企业在行政纠纷中,有意识地采取知识精英代言、扩大舆论影响等非传统方式,精确制造社会压力,谋求自身权益,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考验。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石油开采权、环保政策等普遍是重大决策,而所在地方政府往往在处理过程中简单地以行政手段收回资产、关闭企业,从而引发矛盾。涉案民营企业都有一定资产,倾向于在维权中形成组织,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大打“法律牌”、“舆论牌”、“上访牌”,使有关政府部门陷入被动,矛盾复杂化。

    “红头文件”引发民企“联合抵制”

    据本刊记者了解,一些地方在落实重大政策时有时以“红头文件”行政命令方式简单执行,引起民营企业抵制。

    2006年2月,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关闭禹州市无梁镇等三个区域所有水泥立窑生产线,解决个别区域水泥行业严重污染周边大气环境的突出问题。

    由于上述企业长期严重污染,文件发出后,饱受污染之苦的所在地群众拍手称快。

    但被关闭企业则反应强烈。得知要被关闭的消息后,禹州市7家民营水泥企业迅速成立“禹州市水泥行业协会”,共同抵制“关闭令”。

    7家企业选出的维权代表时建业说:“我们都是合法企业,各种证照齐全;为了治理污染,7家企业均新上了除尘设备,并于2004年底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仅过了一年多,就要全部关闭,大家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现实。”

    有关资料显示,无梁镇7家民营水泥企业涉及股东1500人,总资产1.9亿元,关闭之后企业主和股东将遭受巨大损失,而政府的补偿却只有105万元的“水泥立窑拆除补助费”。

    禹州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企业虽都上了治污设备,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企业有“偷排”现象。按河南省政府有关规定,第一次发现超标排放的,处以罚款,第二次被发现,报请地方政府停产或关闭。

    禹州7家水泥企业则认为,现行法律中没有“关闭企业”这个概念,河南省政府文件在法律程序和适用法律上有问题。2006年3月,这些企业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文件。5月23日,河南省政府以文件不是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7家水泥企业对这一决定不服,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裁决。

    类似的还有已持续三年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陕北“油老板”维权案,纠纷起因也同样缘于政府的“红头文件”。

    2003年,陕西省政府石油整顿办公室发文,要求榆林市政府将“民营油井”产权、经营权、收益权收回。陕北各县按文件精神,中止了所有与民营石油企业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

    此前的1994年,中石油曾与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从长庆油田矿区中划出部分面积,交所在市、县开发。当时陕北各县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私人资本投资开发石油,从而形成了近千家民营企业、涉及资产近70亿元的“民营石油产业”。

    “禁油令”出台后,为维护自身权益,陕北一些“油老板”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诉讼代表大会”,提起行政诉讼。并以各种方式向政府施压,一直持续至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件的出台,在大的方向上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

    诉求“舆论化”个案“社会化”

    本刊记者采访发现,在一般渠道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趋向于借助专家、媒体力量造势,把个案问题“社会化”,通过舆论攻势向政府部门施压。

    2006年7月15日,禹州无梁镇7家民营水泥企业在北京召开“禹州水泥企业生存发展问题专家论证会”,邀请多位国内知名经济学、法学专家参加。会上有专家认为:河南省政府前述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合法存在的企业,政府不能以任何行政理由来关闭。

    论证会之后,国内先后有十多家媒体对“禹州水泥企业状告河南省政府”事件进行报道。

    由于河南省政府一直未受理禹州水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去年底,禹州7家水泥企业再次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就“下一步怎么办”求教专家。

    一些企业寻求舆论支持甚至扩大到境外。《关于批转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列出的被责令关闭的水泥企业中,有一家水泥有限公司是港资企业,关闭过程中,厂方请来境外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2006年10月至11月,境外多家媒体刊登相关报道四十多篇,其报道内容多有未经核实之处。

    而陕西“油老板”维权案中,“油老板”们总共集资500多万元,发动了一场持续2年的“舆论战”。他们创办了网站,不断发布维权动态;还在北京举办三次大型研讨会,先后邀请五十多名国内知名法律、经济学家参加,质疑陕西省政府的行政行为;国内外三十多家媒体、网站对此作过报道,连一些国际媒体也发表了文章。

    北京的一些学者、律师还前往陕北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广为散发。

    在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这些民营企业家在制造社会压力时都有精确的计算,其每一步行动都有律师、专家等帮助出主意、想办法,以使行为界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又求得最大的社会影响力。

    部分人士以激化矛盾维权

    翻阅“水泥案”和“石油案”专家研讨会的大量原始记录,本刊记者发现一些专家和学者在研讨论证中,并不完全是就事论事,而存在明显的借题发挥倾向,把经济问题“泛政治化”,试图以激化矛盾增加利益法码,使维权行为趋于“另类”。

    记者还发现,一些民间学者、维权人士,也经常参加到这种经济问题论证会中,借机另行发表对时政的看法,求得更多的支持。

    一些维权人士还鼓动企业上访、游行,“把事情弄出个动静来”,从而引人关注。

    本刊记者参加了禹州7家水泥企业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专家、律师和一些私营企业代表从不同角度给企业“支招”,他们建议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文化等手段,打“组合拳”,通过营造强大政治、社会压力迫使政府谈判。

    一些专家指出,对某些民营企业经济维权“社会化”的动向,应引起关注。民营企业以资本的力量调动少数专家学者中的不满情绪,扩大消极因素,并将这些“不满”声音凝聚起来进一步放大,对和谐社会构建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一刀切”式行政手段应慎用

    受访的多位专家指出,发生在陕西、河南的民企维权案,对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考验。随着科学发展观在各地的贯彻落实,在环保、产业调整等方面,民营企业与政府间的行政纠纷可能增多,政府应吸取教训,转变行政理念,在法制轨道内调处矛盾,避免“命令式”行政带来社会负效应。

    本刊记者采访发现,虽然陕北“民营油井”已收归国有,禹州水泥企业已停止生产,但“一刀切”的行政手段带来的“硬伤”并未愈合,有关政府部门在民企压力下进退维谷。

    目前,禹州7家水泥企业代表仍在上访,而陕北“石油案”中,虽然政府部门支付了部分补偿,但“油老板”仍觉得利益受损,最近已开始与陕西省政府交涉,酝酿新一轮维权行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分析禹州“水泥案”时指出,“关闭企业”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行政许可法》上只有吊销、撤销、回收许可证,还有就是《行政处罚法》上的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需要依据水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或事实,而不是一纸政府文件。

    有专家分析,一些水泥企业若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政府只要在法定程序内采取行动,就不至于引起政府与企业的对立。“一刀切”的手段是冲突激化的根源。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陕西、河南的两起行政纠纷案发展演变,是传统的行政经验中没遇到过的,揭示出“命令式”行政面临巨大挑战。这种挑战表现为:利益主体不服政令,多种社会力量卷入到其中,政府成为事件的中心,这样的后果是决策者在决策之初没有预料到的。

    刘春分析说,按老思维、老经验,“一刀切”的果断行政行为即使造成不利后果,也在政府可控范围内,但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一些利益团体已有能力调动部分社会资源,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向政府施压,从而使利益冲突调处变得异常复杂。在陕西“石油案”中,“油老板”利益受损,政府也不是最终赢家,这个局面提示各级政府,处理利益冲突时,要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慎用“一刀切”行政手段,

    依法行政水平决定了冲突大小

    一些专家分析说,无论是陕西“石油案”,还是禹州“水泥案”,政府处理这一问题时,应该是存在多种选项的,但行政思维方式的简单化,依法行政的观念不足,最终导致了工作方法的“一刀切”,要想“定纷止争”消除事件“后遗症”,还得在法制轨道内解决问题。

    曾经代理陕北“石油案”的一位律师说,2004年,陕北“油老板”由“上访维权”转为“讼诉维权”,但律师团三次申请陕西省高院立案,都石沉大海,没有回音。等待了一年多后,一些“油老板”认为,案子进不了法院的“门”,于是再次聚众上访,冲击党政机关,使矛盾最终激化。

    《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撰文指出,中国联通“中中外”项目与陕北“石油案”情况类似,但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联通通过与外商艰苦谈判,在投资的外商均获得恰当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全部清退了“中中外”项目,一场干戈化为玉帛。

    据了解,1995年中国联通为筹集网络建设资金,采取了一种特殊融资方式,即由联通股东单位所属的一家中方企业与境外公司设立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后者再与中国联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但这种融资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者对所注资地区的联通业务进行直接管理,直接从地区公司分取现金流,“全程全网”统一的通信业务被几十个“中中外”项目所肢解。

    联通“中中外”项目涉及11个国家和地区的三十多家大型电信公司,资金总额达10亿美元,从1999年起,经过一年多610次艰苦谈判,中国联通取得了项目资产的全部权益。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娄伟指出,联通“中中外”问题的妥善解决,表明我国政府解决重大复杂投资纠纷的高水准能力,也提示各级政府,越是大事、难事,就越要依法行事,越要通畅民主法制的正道。在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时,要有协商、谈判和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支付的“和谐成本”。如果个体利益损失长期被社会忽视,就会加剧他们的社会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导致心理失衡,产生“民怨”的积累。

    本刊记者采访中发现,上述民营企业家并非一味抵制政府决定,他们也承认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国家政策,只是希望得到符合愿望的补偿。

    调处“合法利益”冲突是执政新课题

    受访的多位专家都认为,河南、陕西两起民企财产纠纷案,均体现为全局性的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是非法利益与合法利益间的冲突,而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对于非法利益,可以依法坚决打击,对于合法利益间的冲突,需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党和政府管理社会面临的最大矛盾就是各种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升,这种冲突可能进入“高发期”,从而对各级政府的施政水平、行政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刘春说,地方政府应以更宽广的眼界和开放性思维对待民企维权。表面上看,民企维权让行政过程不如过去顺畅了,政府权威受到挑战,但实际上却表明社会法制意识的整体提升。尤其是禹州这几个乡镇民营企业家,坚持通过法律框架解决问题,实际上使问题的妥善解决有了“共识”、有了基础,一旦他们的主流诉求表达脱离了法律框架,后果才是危险的。对这些力图依法维权的团体或个人,政府应把他们看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资源”,而不是“麻烦的制造者”并推向对立面。

    刘春认为,为维护整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体利益,这种处理问题的原则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当一个合法利益要为另一个更大的合法利益让路时,政府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并辅以合理有效的政策,尽可能在法制轨道内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个体利益。

    娄伟则指出,在社会转型期内,最大的公共利益就是安全转型,安全转型的一个标志就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对话的、协商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在这方面,政府应是先行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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