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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举行公捕大会 市民喝彩专家质疑不妥
综合今日安报、郑州晚报

   “就因为这么点小事杀人,酒精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活动搞得好,敢违法犯罪就得抓,看谁还敢做坏事!”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统一安排,郑州市公安局各分局分别举行了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暨公捕大会,公开批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如图)。

    现场一:走进都市村庄

    市民说:看谁还敢不务正业

    9月8日,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按原计划在都市村庄进行了公捕大会。早上7时30分,数辆押解车准时从郑州市人民公园东门出发,前往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张宁等30名犯罪嫌疑人。按照既定方案,每两名民警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7个命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上脚镣,每辆押解车有专门民警手持微冲、头戴钢盔进行警卫,解押车队先后来到柳林派出所辖区内的杨君柳村、庙李派出所辖区内的陈砦村和张家村三个会场。金水公安分局公开逮捕这30名犯罪嫌疑人。

    “这样的活动应该多组织,能震慑犯罪行为!看谁还敢不务正业天天出来惹事!”当日上午,杨君柳村、陈砦村家家锁门闭户,近5万村民来到公捕大会,会场上人山人海。对于此次活动,村民们表示:“这样的活动应当经常组织,违法犯罪分子抓一个少一个,看谁还敢肆意妄为!”

    “之所以在都市村庄进行,是因为都市村庄人员复杂,公捕大会能够对那些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金水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樊安民表示,因为都市村庄是案件多发地带,并且都市村庄里流动人口多,许多犯罪分子都藏匿在都市村庄,因此将此活动带到这些都市村庄意义重大。

    现场二:公捕大会走进校园

    学生说:提醒自己做好公民

    “犯罪嫌疑人朱某,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因怀疑妻子和别人有染,将妻子掐死。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当日上午,惠济公安分局的公捕大会在北大学城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行。一大早,中州大学和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数千名学生就陆续来到会场。9时许,公捕大会正式开始,1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等种种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罪行一一被公布出来,会场一片肃静,不时传来学生的惊叹声。

    “他们年纪和我们差不多,真是太可惜了!”中州大学大三秘书班的学生毛向敏向记者表示,以前从没参加过这样的活动,对这次活动感触颇深,由于面前的许多犯罪嫌疑人和自己年龄差不多,毛向敏在为他们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切身体会到学法的重要性,“在校园,我们学生应该提高警惕,时刻用法律法规和校规约束自己,时刻提醒自己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整齐的学生队伍南边,几十名聋、哑学生在手语翻译的翻译下了解了公捕大会的内容。这些聋、哑学生情绪显得格外激动,两只手打着手语格外有力。05级手语专业的学生李静向记者翻译,这些聋、哑学生表示看着面前这些身体强壮、年纪相仿的犯罪嫌疑人,作为身体有缺陷的聋、哑人更为他们感到遗憾。

    公捕大会:

    告诫危险分子悬崖勒马

    据悉,除金水公安分局、惠济公安分局之外,当日,管城公安分局、中原公安分局、二七公安分局都进行了公捕大会。中原公安分局在五一公园、须水镇进行了公捕大会,会场还摆放了展板,向广大市民传播法律知识。

    据了解,此次活动主要目的是向人民群众充分展示“四严一创”以来各公安分局取得的显著战果,严厉告诫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危险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必须悬崖勒马停止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公捕大会的目的也在于呼吁广大市民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民携手,形成共同创建平安郑州、和谐郑州的良好氛围,为维护郑州市的社会政治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定点揭露”喝彩中质疑

    

    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

    据了解,这些嫌疑人中,“80后”占了多数,而他们的犯罪性质都较为恶劣,涉嫌抢劫、招摇撞骗、强奸等罪名。“现在,这个年龄段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值得全社会的关注。”现场一位民警感叹说。

    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让市民觉得很“解恨”。不过,法学博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原会场

    “妈妈,那些戴黑帽子的人全是坏蛋……”8日上午,中原公安分局在五一公园北门举行的“定点揭露”大会上,30名犯罪嫌疑人的装束引来一位妈妈怀中2岁小男孩的注意。

    “听听,抢劫、贩卖毒品、非法拘禁,这些人真是什么违法事都敢干。你看那儿有那么几个,虽然戴着马虎帽,但是我还是能看出他们还不到20岁。”在公园锻炼的张大爷说。

    公捕后,这些犯罪嫌疑人又被带到须水派出所揭露他们的犯罪历程,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目的就是要震慑犯罪”。

    管城会场

    9时30分,百盛广场。200名民警集合完毕,口号震天。外围分布有30名武警,盾牌、枪械等各种警用装备齐全。

    临时搭建起来的主席台背景,“管城公安分局定点揭露大会”的字样赫然醒目。

    9时40分,3辆敞篷大卡车载着30名犯罪嫌疑人抵达。

    押下车后,嫌疑犯的黑蒙面罩被卸下,一一排开蹲下。

    10时许,大会开幕。管城公安分局局长王晓军致辞说,这30名嫌疑犯都是近来涉嫌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的重案犯。

    惠济会场

    9月8日上午,“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为北大学城郑州师专的数千名学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听了15名犯罪嫌疑人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等触目惊心的案例后,台下数千名学子不时发出惊呼声。

    该校一位老师介绍说:“现在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样的活动应该多走进校园。这次不仅为我们上了一堂优秀的法律课,还为师生们打了一针守法‘强心剂’。”

    同一时间,惠济区警方还在长兴路三全食品厂门口举办了“犯罪定点揭露大会”,附近许多企业职工和群众前往观看,15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逐一被揭露。

    触目惊心

    “80后”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

    犯罪嫌疑人闫凯、李海龙、闫少锋、周盼辉都刚满18岁。2007年7月7日,4人预谋抢劫,在十八里河柴郭旧货市场附近,持刀将丁某扎死,抢走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

    犯罪嫌疑人朱某,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因怀疑妻子和别人有染,将妻子掐死。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今年8月底窜至中原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南200米附近,强行将受害人从电动车上拉下来,在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后,抢走电动车逃跑。

    …… ……

    据了解,这些嫌疑人中,“80后”占了多数,而他们的犯罪性质都较为恶劣,涉嫌抢劫、招摇撞骗、强奸等罪名。“现在,这个年龄段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值得全社会的关注。”现场一位民警感叹说。

    市民喝彩

    拍手称快:太解恨了

    管城公安分局局长王晓军进行简要案情说明,宣读对30名嫌疑犯的逮捕决定。每宣读一起案件,涉案嫌疑犯被押上主席台“示众”。广场上,粗略计算有600余名市民向会场聚拢。

    在介绍闫凯等4人的抢劫经过时,市民刘学斌义愤填膺,在台下喊出这样一席话:“为了200元去杀人,真是太可恨了,千刀万剐也不亏!”其他市民纷纷附和。

    刘学斌表示,公开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处理,他感觉很“解恨”,“以后像这种类似活动应该多一些”。

    专家质疑

    公开逮捕,此举有点不妥

    “在群众看来,确实大快人心。”法学博士张东方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张东方说,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并无公开逮捕的说明。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让犯罪嫌疑人抛头露面的做法,是有所不妥的。

    张东方还透露说,在政法部门的内部会议中,曾多次制止过公开逮捕、公开刑拘等行为。在现实中,这种趋势也日渐衰微,而各地仍不时用此举以震慑犯罪,安定民心。  

 

 

连云港市公开处理19名传销头目 抓获240人

 

    



参与传销的人员正在公开处理现场



江苏连云港抓获240名传销人员 公开逮捕19名传销头目

    9月7日,江苏连云港工商局新浦分局、新浦公安分局两部门联手实施打击传销“凌晨突击”行动,一举端掉15个传销窝点,抓获传销人员240名,这些传销人员多数来自河南、陕西、四川、湖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7岁,年龄最大的64岁。执法机关随即在火车站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7月11日聚集传销的11名传销头目和6月份在派出所恣意闹事的8名传销分子公开进行了逮捕处理,让在场的所有传销分子受到极大的震慑和触动。 [ 来源:人民图片网 ]

公捕:初衷正义的非正义操作


    为彰显严打成果,教育人民群众,震慑违法犯罪。9月2日上午,河北省无极县在该县人民影院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20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公开逮捕,对8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9月6日《河北青年报》)
    
    毋庸置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打击违法犯罪,采用“公捕”的方式其实值得商榷。
    
    首先,“公捕”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与当代司法理念相悖。《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而“公捕”恰恰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来个先入为主。因为一“公捕”,社会舆论就已经认为该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民愤被激起,广场效应就产生了。事实上,“错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公捕”则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害。
    
    其次,“公捕”有侮辱公民人格嫌疑。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最后的刑罚。无论掌握犯罪嫌疑人多少犯罪证据,哪怕是十恶不赦,法律可以通过程序剥夺其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但却不可以剥夺其一般人格权。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犯人都可按照《监狱法》享有他们应有的尊严和人格,而对于未经人民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示众”是不是有点过分呢?
    
    第三,“公捕”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在实践中,有的把已羁押的人犯,又拉到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有的对已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犯,不立即执行逮捕,而等待“公捕”,拖延了时日,违背了法律的时限规定,造成嫌疑人串供甚至逃跑。
    
    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打击违法犯罪的初衷固然正义,但正义的初衷却不能以非正义的手段来操作。“公捕”虽然对于营造政策攻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但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当下,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做法进行重新审视。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无极县公捕20名嫌疑人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07-09-06 02:01:02··

    本报讯(记者白云 通讯员赵伟平)为彰显严打成果,教育人民群众,震慑违法犯罪。9月2日上午,无极县在该县人民影院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20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公开逮捕,对8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

    该县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00余人参加了大会。 

 

    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这次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引发了网民的热议,网民认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应公开审判,但并无公开逮捕的说明。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让犯罪嫌疑人抛头露面的做法,是不妥的。你怎么看?

    [网友评说]

    公捕大会,让警示教育误入歧途

    来自 :222.129.21.*

    不可否认,郑州市公安局的公捕行动具有威慑作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但如果公开逮捕后经法院审理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谁能为他的名誉受损负责?法制社会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受害人的,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自 :58.55.40.*

    公捕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并涉嫌侵犯人权。之所以将这些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法律尚未判定他们有罪,怎么可以在法院定罪前公开示众呢?郑州的做法不利于民主法治教育。震慑犯罪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而是应当从根本入手,加强对国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强化国民的道德修养,同时加紧完善我们的法制体系,对那些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的犯罪分子依法惩治。

    来自 :220.180.54.*

    公捕游街示众的减少和销声匿迹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的进步不能仅靠严刑峻法,执法的基本前提是要守法,如果执法者都不依法办事,其执法行为就不会收到法律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会误入歧途。

    来自 :202.14.16.*

    公捕大会于法、于理不通,在法院未宣判之前这些人都是无罪的。至于震慑社会不良分子,可以通过公判会来宣读其罪行,以达到警示社会的目的。

    有罪推定,有悖法治精神

    来自 :218.64.190.*

    我认为郑州公安局的公捕行为不妥。法治社会是靠法律的约束与执行来体现的,不应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与罪犯有很大区别,就是罪犯也有最起码的人权,作为执法机构应该首先是法律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不能执法违法,践踏法律。

    来自 :221.226.111.*

    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等同于罪犯,而公捕大会却容易让公众产生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误解,对于日后的公正审判及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极为不利。因而,郑州公安局开公捕大会的做法不可取。

    来自 :59.35.160.*

    对真正的罪犯进行惩罚是社会共识,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定罪量刑,有罪推定不符合法治精神。我们不能为冤假错案制造土壤,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感应当来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人民时评:“公捕大会”理当越来越少



    据媒体报道,某地近日召开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公开逮捕大会,对造成煤矿坍塌事故的三名直接责任人依法逮捕。报道还配发了照片,拖着脚镣的矿难责任人,被六名荷枪的武警押到“公捕大会”现场。画面颇具震撼力。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采取公开且集中的方式,这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常用方式。有人认为,召开“公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但“并非所有看起来是符合目的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在现代法制社会,特别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公捕大会”这种形式?

    “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前均应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民主法制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未经法院最终宣判前,犯罪嫌疑人除了在羁押期间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外,还享有所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护。在这样的法治原则之下,对嫌疑人的示众,大庭广众之下的逮捕,是否有违司法精神的本意?

    文明社会的执法理念重要的一条是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权。即使是罪犯,我们的法律也在判定他们理应担负罪责的同时,保护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司法实践证明,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批捕公诉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确有一些最后被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或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存在。在强调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的今天,我们以往执法的一些观念和做法,理应作相应的摒弃和调整。

    去年某地组织的一次“公捕大会”,将100名犯罪嫌疑人拉到市区内“示众”。当时,万人叫好,网民更是响应一片,有关专家认为这跟中国司法文化中长期存在的“强调社会效果”与民众期待心理互动有关系。但这种共鸣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效应可能会消解执法机关希望建立的法治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陈出新,大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限期清理超期羁押现象,小到规定法院提押嫌疑犯时要戴头套、实施注射死刑,尽管细微,但都一点一滴地传达出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进步观念和价值——对个体人的尊重。法律除了惩罚、治理等强制性功能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服务和关怀,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更强调后者。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百姓也才会真正认同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

    安徽阜阳市在劣质奶粉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举行了“公捕大会”,但给24名犯罪嫌疑人戴上了口罩。这一体现司法文明的进步之举,不能不让人感动。它的示范意义更值得我们深思。在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问题上,他们也许更需要一套干净整洁的衣服、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以及我们没有歧视的目光。

    从法治精神和我国刑事政策的本意来看,“公捕大会”这种形式理应越来越少。(苏显龙)


    

    

新华网河南频道 综合今日安报、郑州晚报 红网 人民网稿件      责编 穆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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