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诚信体系建设进步很快,主要表现在法治的建设还有一些规则的呈现之上。但是在诚信的制衡体系和激励体系上,还有很多有待于提升、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在一个社会里面,往往包含四大诚信主体:政府、企业、银行以及公民。在这四大诚信主体里,主体和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制衡关系还不完善。
完善诚信的制衡体系,我认为要通过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我们这个社会必须有独立的、第三方的,诚信的评价行业或者是评价机构,它必须客观公正地去评价政府、银行、企业。第二,对于银行的诚信制衡,目前银行和企业之间是单边制衡的关系,银行对企业的诚信制衡非常强,这是一种强约束。但是,如果银行本身失信怎么办?对它有什么样的惩罚?在当前的诚信体系里面,缺少这样一种惩罚措施。而且,银行对企业的诚信评价往往只是瞄准了它的贷款是否能够回收,而不看这个企业的社会价值、社会效益、社会责任感,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性的评价而不是社会性的评价。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这样的一个诚信体系,是单边的诚信评价,是不完善的。对企业来讲,我认为,它有权利评价银行,也有权利评价政府。但是,目前还找不到这种载体或这种平台来实现这样的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认为需要快速地建立完善诚信的制衡体系,建立地越早越好,要把诚信体系的这种评价、这种制约由单边的变为多边的,由一元的变为多元的,这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