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市民有望为新住房缴“养老金”

发布时间: 2008-04-17 来源:焦作日报

 

    人需要保养,房子同样也需要保养和维护。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被业界形象地称之为房子的“养老金”。从5月1日起,我市市民有望为自己的房子缴上这样一笔“养老资金”。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随着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其维修资金一直是困扰房产部门的问题,由于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导致诸如屋面、墙体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破损的房屋无法得到及时维修,引发了诸多住宅纠纷。为此,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近日,市房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已经研究制定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通知》(草案)。据该局物业管理科的负责人介绍,市民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具体来说,就是当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部位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其维修资金是专款专用,由业主或业委会支配。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原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后通过。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住宅小区,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提出使用申请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表决后通过表决后才能使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住宅安装建筑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房管局在媒体公布的数额为准。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的20%、高层不低于30%,从售房款中一次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应当逐步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归集管理,也可以委托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是否委托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作者:记者朱传胜 实习生朱玉彦  责编: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