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4月17日讯 许昌日报报道:未满17岁的侄女被人强奸了,为了保护侄女,60多岁的王菊香选择与对方私了。让人想不到的是,就在协商赔偿金后的第二天,王菊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6月。家住驻马店的王菊香从家乡到许昌一家养殖场打工,同时把远房侄女李芬也带到了养殖场。2008年春节过后不久,王菊香发现李芬情绪非常反常。经过一番追问,李芬向王菊香哭诉了养殖场的张某曾经3次强奸她的事。王菊香听后如五雷轰顶,当即就想去报案。但考虑到没有证据,狡猾的张某如果不承认,自己也没办法。为了掌握足够的证据,王菊香告诉李芬,等张某再欺负她的时候马上告诉自己。
3月4日,当张某再次对李芬施暴时,被王菊香撞个正着。被气愤冲昏头脑的王菊香冲上去对张某又打又骂,引来不少人围观。在养殖场老板的撮合下,张某同意拿出一部分赔偿金将此事私了,并写出书面协议一份。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张某强奸李芬一事自愿赔偿2万元,如果不在次日拿出2万元,自愿接受被害人的处理。随后,张某、张某的哥哥、养殖场老板等人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王菊香嫌赔偿金少(她提出想私了必须赔偿5万元),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3月5日张某的侄女以张某被人敲诈勒索2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当天就以张某涉嫌强奸、王菊香涉嫌敲诈勒索,同时将两人刑事拘留。从被害人一下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王菊香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好在检察机关介入此案后,通过走访认为,本案中王菊香客观上虽然使用要挟手段向张某索要2万元(未遂),但却是为被害人李芬索要的赔偿费,且主观上没有占有的目的,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张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近日以强奸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