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新安县政府网

 

    在总结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土地、规费和引资奖励等方面政策作如下修改和完善:

    1、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可依照法规按最长年限,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我县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及生产性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密度100万元/亩以上的,视其科技含量和税收情况,一厂一策享受优惠地价,直至零地价。

    3、凡外地来我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完成投资项目的,返还土地净出让金30%;利用荒地、荒山、荒滩新办企业的,优先提供用地计划,返还土地净出让金60%;投资旅游等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返还土地净出让金。

    4、进入工业基地内的新办工业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分减半征收;工业基地外的项目,县级部分按40%征收。

    5、凡引进县外资金(政策性资金除外),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利息,使用5年以上的,受益单位(县、乡、工业基地)按引资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凡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受益单位按其固定资产总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作者:_ 责编: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