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领导
局 长:王宗献
副 局 长:李占西 刘 牧 武立新
纪检组长:裴宗景
二、主要职能
(一)承担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救并参与事故调查;依法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全县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新安县煤炭工业的行业规范和宏观管理制度。按政府授权行使行政执法监察、受理行政复议职能。
(三)编制新安县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煤炭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煤炭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开发;培育和发展全县煤炭市场,建立新型煤炭供需机制,理顺产、运、销之间关系,保障全县煤炭供应;搞好煤炭行业节能、环保工作。
(四)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新安县煤炭资源;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各种煤炭建设项目的内外部关系。
(五)制定新安县煤炭工业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及销煤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新安煤炭市场。
(六)按照市下达的年度煤炭生产、调运计划、协调煤炭工业与运输、电力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七)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技术、计量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全县煤炭工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县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高度指挥。
(九)汇集、发布有关煤炭行业的信息,为全县煤炭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科室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设3个股(室)和3个煤管站。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我局后勤保障和非煤行政事务处理部门,全面负责我局除煤炭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之外的全部党政后勤事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在主管局长领导下,紧紧围绕局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做好机关物资、车辆、组织、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为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全面负责卫生创建、综合治理、信访稳定、计划生育、招商引资、扶贫包村、行风评议、信息调研、新闻宣传、会务组织等非煤党政事务,为局安全生产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做好全局各类来文、来电、来函的登记、呈批、存档、保管、保密工作。做好全局非煤行政事务公务文书的起草,负责全局公文的校核、用印和分发工作。
组织制定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工作总结;贯彻执行《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和规定,做好全局财务管理;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做好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党务工作。
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经常性组织开展职工学习培训,加强机关行政文化建设;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事项。
(二)行业管理股
行业管理股是我局煤炭行业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我局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事务。宣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煤炭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条例、行业标准、指示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我县煤炭行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措施。执行国家办矿方针政策,组织审查新井开发、矿井改造和证照办理工作,并按规定报批。掌握全县煤矿行业管理的基本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善煤炭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全县煤矿技术管理,做好各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保密工作。推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夯实矿井安全基础,指导煤矿改善矿井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各类对上和对下公务文书的起草。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事项。
(三)安全管理股
安全管理股是我局煤炭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我局煤炭安全生产、安全行政执法相关事务。宣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条例、行业标准、指示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我县煤炭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措施。掌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善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全县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和部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审批;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安全活动。制定全县各类煤矿事故的预防办法和管理规范,组织参加各类煤矿事故的抢救、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提出对非重大死亡事故处理的初步意见。推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夯实矿井安全基础,指导煤矿改善矿井安全基础工作。负责煤炭安全管理的各类对上和对下公务文书的起草。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事项。
(四)南李村煤管站、石寺煤管站、北冶煤管站
各煤管站是我局派驻到监管区域具体执行煤炭监管业务的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煤炭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各项煤炭业务的具体监管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类煤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行业标准和县局文件、指示精神。在本辖区煤矿开展煤炭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查出的不安隐患督促煤矿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不安隐患的矿井,有权依法采取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措施。加强本辖区煤矿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贯彻执行我局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局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查掌握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究部署辖区煤矿各类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矿部分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后备资源矿井及关闭矿井的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督查员进行业务指导,对本辖区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事项。
四、办事程序
(一)开办煤矿企业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河南省煤炭条例》
2、申报程序:(1)单位(个人)提出申请;(2)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要按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煤炭工业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1)开办煤炭企业申请一式三份;(2)开办煤炭企业的批准文件;(3)可研性报告;(4)设计说明书;(5)图纸资料。
4、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1)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2)办证不收费。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河南省煤炭条例》
2、申报程序:(1)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后,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测量审核、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2)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煤炭工业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1)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新办煤矿峻工验收报告;(3)延续(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表;(4)煤炭生产许可证原件;(5)变更内容说明书。
4、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1)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2)办证不收费。
(三)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督办法》(发改委[2004]25号)
2、申报程序:(1)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即填写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登记表。(2)县煤炭工业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要按规定对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加工储煤场地或者铁路发煤站点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1)《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让申请登记》和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3)注册资金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6)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的场面积、储煤能力的场地设施);(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
4、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1)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2)办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