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出台执行公务"十不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08-06-06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新华网河南频道林州讯 “对不起,纪检干部执行公务‘十不准’明确规定,不准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不准向案件当事人说情,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泄露案情。所以,我不能帮这个忙。请你按照督查人员的要求到规定地点说明情况……”6月3日,林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小肖这样拒绝一位熟人的电话说情。

    当日上午,该市“解放思想找差距、转变作风促发展”活动暗访组发现,市直某机关两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到一处钓鱼池钓鱼,当即予以批评并责令其到纪委说明情况。这不,两人急急忙忙托熟人向在纪委工作的小肖打电话请求“通融通融”,可谁知电话打通了,说情者却碰了一鼻子灰。

    小肖在电话中所说的执行公务“十不准”,是林州市纪委监察局在该市开展的“解放思想找差距,转变作风促发展”活动中出台的一项规定。据林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于东峰介绍,为切实规范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行为,该市出台了该项规定,内容包括不准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的查处,不准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不准私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调查等等共计十条。凡发现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直至调离纪检监察机关,构成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为确保禁令“十不准”能真正成为该市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该市专门印制了卡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经常诵读并对照提醒自己莫越“雷池”一步,纪委不定期抽查工作人员识记情况。办案时,工作人员在亮明身份之后,要向办案对象出示卡片,申明“十不准”规定的工作纪律,并告知其可据此对自己的执行公务行为进行监督。

    据了解,从5月初 “十不准”规定实施以来,该市对涉嫌公车私用的9家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处理;对法院、国土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处理上访案件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对交警大队两名警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从事休闲娱乐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每个案件都做到了公开身份,阳光办案,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完)

 

作者:王新政 李长青 责编 穆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