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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就曾说过,"切实转变观念,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认真倾听人民呼声,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是检察机关改进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今天我们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张惠云就郑州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等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进行交流。
主  题: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张惠云做客新华网
时  间: 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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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是如何出台的?
· 我们怎样来评价全市的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呢?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新华访谈,我是主持人 ,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张惠云。

    [主持人]:欢迎您作客新华网与我们的网友在线交流。

    [张检]: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到新华网与大家进行交流。网络是当今一种非常重要的沟通工具,也是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就曾说过,"切实转变观念,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认真倾听人民呼声,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是检察机关改进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今天我非常愿意就郑州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与朋友们在线进行交流。

    [主持人]:8月27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个决议中检察机关对重死刑案件进行讯问监督、对本地司法综合评价、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加强责任追究许多内容,在全国范围内还是首次探索,决议推出后,众多媒体纷纷以《郑州人大要求重大案件讯问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郑州规定重死刑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防刑讯逼供》等为题作了重点报道,也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我们了解到,这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作出决议;在全省地市级检察院中,郑州市检察院也是第一个争取地方人大出台决议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单位。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出台这样一个决议呢?

    [张检]: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的职责。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不简单,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是困难重重。

    首先,国家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但是规定比较原则,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实施监督,不接受监督如何处置等,都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给法律监督职权的实施带来困难。

    其次,极少数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缺乏正确认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只把检察机关看作是办案机构和反贪机构,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质疑、应付、不配合的现象。

    第三,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和统一协调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困难。 [详细内容] 

[主持人]:人大的工作又是怎样的呢?决议又是如何出台的呢?

    [张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现的困难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将解决法律监督难列入了工作日程,2009年9月和2010年6月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组成调查组深入到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中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全面掌握了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详细内容]

    [主持人]: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通过,引起了各方面关注。我们也了解到,全国其他省市人大也出台有类似的决议,那么,这份决议与各地已经出台的决议、决定相比,特点又在哪里?

    [张检]:《决议》要求,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量刑和刑罚变更执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刚性效力。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与各地已经出台的决议、决定相比,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出台时间在后,决议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最近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内容融入进去,更为全面。

    《决议》的另一个特点是规定比较"硬"。《决议》全文只有1900余字,用了5个"重点防止和纠正",用了15个"应当",充分证明了它的刚性效力。